大乘中观释论
卷  6-9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六

安慧菩萨造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传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法护等奉 诏译

观有为品第七之二

又复有言。我宗有别道理。令彼生法离无穷过。故彼宗颂言。

 如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他
彼生法亦然  自生复生他

论者言。作如此说。亦非道理。以无照故。若有暗冥即有所照。故颂破言。

 灯中自无暗  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  无暗即无照

释曰。今此观察若无有暗。是故灯不自照。亦不照他。

复次颂言。

 无少处可照  是灯何能照
生亦无少分  生法可成就

又复有言。彼灯生时即可照邪。

论者言。若灯生时亦不能照。以先分位无暗可破。若彼有暗即有所破。如是乃说。灯能自照。亦复照他。今此所说云何灯不到暗而能破暗。若不到者。故颂遣言。

 云何灯生时  而能破于暗
彼灯初生时  不能及于暗

释曰。灯初生时。无有性故。若或俱时。又无分位。若灯不到暗能破暗者。

复次颂言。

 灯若不到暗  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  应破一切暗

释曰。同法若不到。差别因无体。譬如磁石。力能差别无决定因。此说亦非有其力能。先有所成故。如彼磁石所成皆遍。是法生时无所诠表。力能无体故。此复云何。

复次颂言。

 若灯能自照  亦能照他者
暗亦于自他  暗蔽定无疑

释曰。此非所乐自所作处有相违故。灯亦复然。此非所乐。灯以照明为所成性。若灯与暗相违。灯即可成自照照他。无复别异所作性故。暗以暗蔽所成其性。若暗与明相违。暗即亦应自暗暗他。如是安立非有此义。如瓶等色现可见故。

此中应问。所言生法自生。为未生生。为已生生。

故颂答言。

 生法若未生  自体不能生

释曰。未生无体。故不能生。若其无者。如兔角等。因性不生故。

复次颂言。

 生法若已生  生已复何生

释曰。若法已生还复生者。此义应知。如其作已。不复更作。是故生已何复有生。由此应知必无生法自生道理。若从他生。其义亦然。若生时生者。离已生未生。别无生时可得。

复次颂言。

 非已生未生  生时亦不生

或有人言。彼生时者。少分已生少分未生。如是中间无别有体。

论者言。若彼生法相离之性。或有少分而可生者。如是馀法亦然可生。是中云何有所生耶。若一切法有所生者。如是谛观非今所说。岂有生时而可得耶。以彼生时无分位故。又一切法自体无分位可成。如是应知。若无生时。云何有彼生法可得。

复次毘婆沙师言。有未来法体生向现在。故有生时可生。

论者言。云何生时先有法体生向现在。有何异法说生时耶。此中无有少法。云何有其生法自体。以彼生法先无所得自体无性故。云何如是有所成耶。若复现转之法常不离自相。此说相违。若于过去未来转者。又非道理。若别异可生者。彼牛生时亦应有马。无此道理。若无少法以未来体生向现在。所说生时此即相违。由如是故。生时不生。已生法不生。若生已复生。彼即无体可生。以无自性故无。即如兔角无有生故。

复次颂言。

 去未去去时  前品此已说

释曰。此诸所说前已广明。

复次五顶子人言。若法实无生性。云何因法而得显明。

论者言。彼等决定所说。此皆止遣。此中应知。不显明时因亦不离。亦复云何有其不离。此说显明。是故去未去去时。前品已广说。若或诸法有所离者。即成麁重前不实因。亦非如是先有所生。亦非离因别有法体。以有所离故。

有异人言。有果可生。由自因和合故。或种子等和合因性物体功能及彼业用此无差别。若不生者。云何自生他生而得成耶。由如是故。彼一切果于一切时及一切处。皆有所生。

论者言。所言和合者。为一性耶。为异性耶。或已生未生或复生时。自因彼果有和合耶。此所计执于一切处皆非道理。谓已生未生各无有性。彼因果二先性不立。无所诠表有性无体。是故汝所说种子等和合。已生未生皆无所有。已生未生各无性故。若有种子等和合。即所立相违。无未生性可诠表故。若其无者。如兔角等。是故无果和合可有。云何生法当有所得。又有人言。生法不相离。此说为生时。故颂遣言。

 若生时有生  彼生相已破

释曰。此非次第。此中云何若有若无亦有亦无。一切处离皆悉止遣。

又有人言。若此生法从缘生时。云何所生无道理耶。如名瓶生。瓶从缘生。如是生时乃有所成。

论者言。若彼生时决定有瓶。是瓶云何生已复生。彼瓶生时未有发起作用力故。是瓶云何别有生时别有生法而当得耶。且无瓶生之时。生已还有衣相可得。诸有所作若离所依。亦非道理。故颂遣言。

 云何生时生  而说为缘起

释曰。诸外道等。以巧辩才说缘生法。彼自相违。佛说缘生不同一切外道知解故。佛为破彼巧辩才勤求所知。彼所知法于胜义谛中伺察无义。彼外道等诬谤因果起恶见根本。佛以善法方便化度。为令彼断不正见故。如佛所言。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是等说。皆世俗谛。非胜义谛。胜义谛者。

复次颂言。

 若法众缘生  彼自性寂灭

释曰。此义离自性故。如契经说。佛言。大慧。诸法自性本来不生。然以和合一切性亦非无自性。

复次颂言。

 是故生时生  如是皆寂灭

释曰。此无不和合对治过失。况复如是有所生耶。故前颂言。若法缘生自性寂灭。无复自性故。是故诸法。无实因缘发起所生及作用等。

又有人言。若法从缘生。可名生时耶。

故颂遣言。

 若法未生时  如瓶等何有
缘法假和合  生已复何生

释曰。云何有体可生而无生时道理。谓所生非有故。譬如未生法。彼无自性。此说义成。

复次颂言。

 若生时有生  是即有所生
诸生性如幻  此生复谁生

释曰。若法已生复有别异生者。生即无穷。是故决定无生法可作。亦非别有本生能生于生。

复次颂言。

 若生已复生  是生即无穷

释曰此无未生。亦无本生。能生道理。

复次颂言。

 若无生而生  法皆如是生

释曰。而彼生法亦然。何有意谓此生而为有生。真实理中无生可有。非意驰流谓一切有。

复次颂言。

 有法不应生  无亦非道理
有无俱不然  前品此已说

释曰。证成前品云何生法而有所得。此中应问。灭时可有生法立耶。谓诸生相生已即坏。诸法坏性而同等故。

故颂答言。

 若灭时有生  无体而可得

释曰。此中不应生灭同时。生时分位亦无有灭。

复次颂言。

 若法不灭时  彼体不可得

释曰。如空花等。此中住法而非一向。有所住者。此说不成。

此中应问。为未住体住。为已住体住。为住时住耶。

故颂答言。

 未住体不住  住不住相违
住住时不住  此复何有住

释曰。住者现在过去二法一处同时不生。是故无住。又离已住未住。住时无体。谓以胜义谛中无生法可得。从前广说。悉为证成无实生法。生法若无。云何有住。

复次颂言。

 若灭时有住  彼无体可得
住灭二相违  住位中无灭

释曰。若说无灭时。彼体不可得。灭法随逐有为相故。若住时有灭。无此道理。此中所说。

复次颂言。

 诸法于常时  皆有老死相

释曰。老者衰变前相。死者坏灭为义。谓以自体于一切时而常转易。若有生时。即无老死法成。后亦不得生法可成。如火无冷性。今所观察。

复次颂言。

 而有何等法  离老死有住

此中应问。诸有住法。为自体住。为别有住法而成住耶。

故颂答言。

 住不自相住  异住非道理
如生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复次如别颂言。

 此住若未住  住体云何立
此住若已住  复何住可成
若已住更住  此住即无穷
若或无住住  法皆如是住

论者言。一切生法皆随顺说。若有灭处。即无生住。二法以相离性。彼不有故。如是生住灭法诸说皆然。

此中应问。所言灭者。为已灭灭耶。为灭时灭耶。

故颂答言。

 已灭法不灭  未灭法灭空

释曰。云何是已灭法不灭。谓法灭已灭即无体。此中灭法彼不生故。如是亦然。灭时及未灭二俱有过。何以故。谓一切法。于胜义谛中止遣其生。

复次颂言。

 彼灭时亦然  无生何有灭

释曰。生法既尔。何有住体。灭亦不可得。住灭二法。彼相违故。是故无住亦复无灭。彼无住者。住性离故。若除遣住法。灭法即成。是故无有诸物分位。如是亦无一切物体。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六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七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淨等奉 诏译

观有为品第七之三

复次自部答异宗言。

 此分位定住  先分位显明

释曰。如乳位中。乳亦不即。于此位灭。如前所说。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复次颂言。

 异分位定住  先分位已灭

释曰。如是决定住异位中若有所转如酪分位无别异灭。何以故。酪已成时。乳即不生。此中决定坏失次第。各别分位无异性故。若言物体不灭。此即相违。或计灭有所得。彼非道理。今当止遣。他法既无生住可止。自法亦无。今所说灭。以自法无故。复次颂言。

 如彼一切法  生相不可得
即此一切法  灭亦不可得

释曰。此中云何。若一切处有灭法者。彼即无实。复次颂言。

 若法是有者  灭即不可得
不可于一处  有有无二性

释曰。互相违故。复次颂言。

 无法即无果  灭亦不可得
如无第二头  不可言其断

或有人言。依止灭体。是中欲令灭有所得。故颂答言。

 法不自体灭  他体亦不灭
如生不自生  他体亦不生
此灭若未灭  自体可能灭
此灭若已灭  灭已复何灭
是灭若有异  灭即是无穷
灭若无所灭  法皆如是灭

或造释者言。若彼生法止遣法自相者所说。即有对待过失。谓以胜义谛中有有为法对待无为。今对彼说。是故颂言。

 生住灭不成  即无有为法
有为法不成  何得有无为

释曰。对待所起。此说毕竟。譬如石女不生于子。世俗决定物体不成。

此中应问。若无有为之法及有为相。云何世尊说有三种有为法相。故颂答言。

 如梦亦如幻  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  其相亦如是

释曰。诸法如梦幻及乾闼婆城。皆是分别智境界性。是故显示象马车步男子女人国城等相。彼体皆空。是故所有生等诸法皆是智境界性之所发起。于胜义谛中所显无体自性空故。故佛欲令于诸行中捨离常见。令得调伏。乃作是说。止生老等。所言老者。老亦非老。此即自语有所得相违。是故颂言。

 老亦不离老  老时无所有
此性老不成  异性亦如是
是故一法中  老即不可得
老老而无老  非自体他体
此老不自老  一切老亦然
老若有别异  老即是无穷
解脱出离道  自具足亦然
若法离自相  果亦不可得

释曰。如说解脱。诸有善法此即说为缘因。彼善法性若有所得。云何说彼以为缘因。若尔而彼识等亦可说为缘因而有所得。何以故。以差别性彼无体故。差别识性亦非自体。有善法性以其自体诸善法性为缘因故。于解脱中无有果利。若善法性因有解脱者。如是决定捨离自体。何以故。以所立诸法入自体故。若不尔者。如前所说。云何不以不善解脱而成善法解脱所作。若如前说。善法解脱此亦不离有分别故。是故当知。彼一切法若已生若未生二解脱因。彼即不生。复次颂言。

 已脱不可说  未脱不可说
脱未脱无说  脱时亦无说
此解脱若异  解脱即无穷
若无脱而脱  皆如是解脱

释曰。若如是知。彼出离道亦然。具足如所生说。诸佛世尊。于契经中。有说颂言。

 色法如聚沫  受即如浮泡
想同阳焰生  行如芭蕉相
识如彼幻法  显示所立法
如梦如影像  亦同于响应

复说。于诸行中一切法无我即无自性。当知此中所言我者。即是自性别名。此中所说。彼真如法无有戏论。若说决定皆是虚诳妄取之法。

观作者作业品第八

或有人言。前品所说。破一切法诸有所作。有为不成故。何得有无为。若作此说。何故与彼阿含相违。如佛世尊。于契经中。有说颂言。

 应修善法行  勿修恶法行
修善法行人  二世安乐寂

如此颂意。即有作者作法。亦复有果。所说是实如所观察。何故但言世俗。非胜义耶。

论者言。诸有作者。于胜义谛中。若实有若不实有。若亦实亦不实有。作业亦然。若实有若不实有。亦实亦不实有。由如是故。而彼作者于所作中若实有作者。亦应实有作业。如是互推。作者作业皆无有实。若实不实二种俱于胜义谛中。无极微许决定实法。若作者有实。然亦无实作业可得。若作业有实。而彼作者亦不和合。复次颂言。

 作者若有实  亦不作实业

释曰。若如所说。何可信耶。故下颂言。

 实所作无故  无所作差别

释曰。若复止息善不善业。即所作不生。若所作中有二。作者亦复有二。亦非于所作中有能作者。此遣法自相。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有业无作者

释曰。若于作者作业中。执着所作生起。此即还成法自相相违。今当止遣。复次颂言。

 无实所作故

释曰。以无所生作用差别故。若复作用有所和合。即所作有二。业亦有二。亦非离其所作有业。此遣法自相。复次颂言。

 有作者无业

释曰。若所作业与作用法彼相离者。即能作所作二俱丛杂。此遣法自相。

复有人言。若有能作及作用法彼即有业生起。应可说为实有作者。以作者生时业亦无异。由有作用和合故。彼亦无别实有。此无过失。

论者言。何名无过。以作者作业及所用法彼能作所作悉无作故。此中若有能作所作。过如先说。若无所作。能作亦无。以离所作故。此即云何。有其能作所作及所作业用。此如是故。馀处亦然。随应遮遣。今此文广。恐繁且止。复有人言。作者所作之业不实可尔。而彼作者可应实有。今为对遣彼说。是故颂言。

 作者亦无实

释曰。若计作者作业为实。今此言中亦当止遣。复次颂言。

 若实有作者  亦实有作业
作者及作业  二俱堕无因

释曰。此言能作即是作者。此言所作即是其业。若或所作离于作者有业可作。如是亦当但有作者无所作时应有作业。有即无因。若作者作业堕无因性。即有一向过失。此应思择。复次颂言。

 若有果无因  因即非道理

释曰。此言因者。即说为缘。若法有因转时缘即随摄。因若无体现事止息。此即是无。云何有义可摄于缘。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作作者无体  作用不和合

释曰。如断薪等。若无所断果体。彼能断者及断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断所作用当何有依。彼无体故。作者作业无体亦然。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无法非法  所作等无体

释曰。若离所作。能作作用即无有业。故下颂言。

 法非法无故  从生果亦无

释曰。此义云何。由此即无恶趣善趣及解脱道随应果等。复次颂言。

 无果无解脱  亦无生天道
非唯生天道  解脱道亦无

释曰。若尔世间诸有一切作用。皆悉堕于无果利中。世间果者如种子等。作用随转即能生果。彼若无体即无果利。

或有人言。如是所说作者无实。其义可尔。彼所作业此乃是实。以能作故。此无过失。

论者言。此何无过。今言作者。即是因之别名。业即是果。且非果法离因自体别有所作。如是若有作者作业。即有因有果。和合建立。今此如是作业不异于作者。作者不异于作业。故所作业而亦不离。以差别因彼无性故。此云何知。若法有缘及所作具。即因果性成。今此所说非不显明。

或有人言。作者亦实亦不实故。作业亦实亦不实故。下颂答彼增上言。

 作者实不实  亦不作二业
有无互相违  一处即无二

释曰。于一法中有无二法和合作用。彼即无体。非道理故。如是决定和合作者作业亦不可得。以相违故亦非道理。复次颂言。

 作作者作用  所作实非实
着即生过失  此因如先说

释曰。此中应知。若实不实皆对待所说。故下颂言。

 所作实不实  亦实亦不实
作者及作业  此因如先说
作者诸所作  非实非不实
应知业亦然  此因如先说
实所作即无  不实又无因
有无互相违  一处何有二

释曰。此中所说三种对待。如生法说。是故应知。非佛世尊于一切处而悉止遣作者作业及诸作用。此即不堕诸无因过。

论者言。此实无过。我亦不说无其作者及彼作业。何以故。我欲表示作者作业互所成故。

复次颂言。

 因作者有业  因业有作者

释曰。应知此中随转施设皆无自体。作者作业。若成不成。离有离无。证成中义。世俗所得。故下颂言。

 世俗遣异性  我见成就相

释曰。若有人言。此与阿含相违者。彼因义不成。

有外人言。胜义谛中有其作者。何以故。如佛所说有能取所取故。

论者言。今为遮遣彼说故说。于彼诸作用中有其能取。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坏。即作者随转亦不相离。如是应知。能取所取互所摄故。由是建立。因作者有业。因业有作者。是故因其能取而有所取。因所取故即有能取。此即非胜义谛。今复云何。离彼作者作业有遮遣邪。此中所作因义。若或止遣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此亦应离。

复次颂言。

 若胜义谛中  有作者作业
彼能取所取  此亦应遮遣
作者作业等  此义如是故
馀法自及他  相因义应观

释曰。若果若因。能相所相。同生不同生等。因果二法物体有得。若言有因。即堕果数。如彼生法。若有义可取。即彼有性。若彼无者。非彼有生。色等诸法若无义可取。即彼无体可观。何况因果离于自体而有力能。若离自体有力能者。即有所得相违。譬如离于泥团可有瓶邪。物体分位法中所起。此说即是瓶生泥团。譬如瓶水。无彼别异分位性故。亦非瓶如木故。又非泥团分位即说有瓶。犹如别瓶若自力能而有所得。此即相违。若乐等法因有力能。即有乐等果法。乐等有故即乐等差别有所发起。此中所说。有所得者。此说亦无少法相违。若离因果而有力能。说所成者。如是决定彼无力能成其因果。此即或成颠倒计执。或成决定。不共因中相违离因无体故。若不共因非一向成故。若因果和合。即物体有性。如是所说因果二法。此中应知非胜义谛。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七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淨等奉 诏译

观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非胜义谛故。有异宗说此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彼说有因。故下颂言。

 若无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释曰。此中意乐先有物体。譬如织者。故下颂言。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法住

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释曰。彼宗意者。应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论者言。彼眼等根别异。所取先无其体。此义不成。此遣法差别。若或施设所取不有。即所施设物性无体。如无经纬即[叠*毛]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离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释曰见闻及受者。此等诸法若有先住。故下颂言。

 应离眼耳根  有见等无疑

释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非离眼根有见法故。如是所说。馀义亦然。离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捨若异眼根。何有见闻。若无所取。或见或闻。云何可知。此是所见所闻。此是能见能闻。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此复云何差别。见性不有体故。何以故。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此即无住。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见即是闻。亦非道理。非见分位灭故。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何有能取。若见若闻。若离所取。复何能取。或有颂言。

 一切眼等根  实无法先住

释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颂言。

 眼等根所取  异相复异种

释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复次颂言。

 若眼等诸根  无法先住者
彼眼等诸根  当云何先有

释曰。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复有先。若尔为即为离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馀耳等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见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释曰。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眼等相违故。

复次颂言。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复异
见时若能闻  即成多我体

释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异。即见闻各异。受者亦异。若或见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此乃因见有闻。此复云何。以各别相续成多我体。若言别有取者。此应观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缘六处。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实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从诸大生  彼大无先住

释曰。彼能取性毕竟说者。云何离彼所取先有大种所成。若尔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决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灭离所取法。彼同时性如是决定。能取差别即有多性可得。非无差别一性同生。以离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种所取随生。即无法先住。若彼大种无先住者。云何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间决定有法可得。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若无先住者  眼等亦应无

释曰。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即无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应知能取无性可得。此即是为发生正见捨离邪见。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见。若法无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见。此中颂言。

 彼眼等先无  今后亦复无
以三时无故  有性皆息灭

释曰。诸有分别于胜义谛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别皆是世俗施设所得。胜义谛中即无分别。遣有性故。世俗谛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见所说。此无相违。

观薪火品第十

复次所作。如说薪火物体有性。非如作者作业一向对待所成。若薪火二法决定有性无性。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

此中应问。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为一性邪。为复多性有所得邪。此义云何。是故颂言。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释曰。有所安立。此说毕竟。此言薪者。因薪能作于火烧时此有薪之业用。薪火非一。是故作者作业非一性故。如陶师与瓶。此遣法自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烧所烧薪火二法不得和合。此遣法差别。故下颂言。

 若薪异于火  离薪应有火

释曰。此中意者。若异法异性现事止息。即无能烧所烧。若火烧时薪即不有即无所起。此应思择。若无起时彼即无性。亦非无薪有火可见。若异于薪亦不见有因待之法。是故无异。如无经纬即[叠*毛]等不成。

复次颂言。

 异即应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复无功  此业用相违

释曰。虽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烧故。

复次颂言。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违
此如先所说  离薪别有火

释曰。若无其薪火常然者。此即无因。若尔离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发起者。彼然火具等诸相施作而悉相违。如是即无作业功用。有薪亦无因待起处。即所烧相业用无体。若谓烧时离火有薪。火不灭时异薪无体。若无有异。此岂无过。云何烧时中有其薪。若无所烧之薪异火有者。当火烧时薪亦遍有。火若遍有。如是当知。薪无异性。此应思择。若言烧时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无异性。若谓烧时有薪。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异火即不到

释曰。与到相违故。如别物体。故下颂言。

 不到即不烧

释曰。譬如别薪。故下颂言。

 不烧即不灭

释曰。若薪尽即火灭。其或离薪即然火不成。故下颂言。

 不灭即常住

释曰。若自体常然者。如积土块。云何离火而有薪邪。以异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然。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释曰。如是决定与到相违。若如是说喻即不成。此乃有所得相违之言。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离  薪火何能到

释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异性取其物体。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无体。如石女儿。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说一性异性。物体有性此即成就。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释曰。能烧所烧二不可得。故下颂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释曰。此毕竟说。彼二先后俱无体故。此意即。是无相因待。若彼二法有异性先成。即有薪火相因。若其无者。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复成

释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颂言。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释曰。火不因薪。彼无体故。火亦如是。若先有所成。复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后可得。若此所得同时发起。亦非互相因待道理。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法有因待  是法还成待

释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还成待法。此应思察故下颂言。

 二法无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义云何。

复次颂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当何待

释曰。未成即无体。因待亦无体。故下颂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释曰。若自体有成复。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义不成。

复次颂言。

 二因成无体  无不因薪火

释曰。若不因薪。火应常然。故下颂言。

 因薪火亦无

释曰。先后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颂言。

 因火亦无薪

释曰。亦非烧时有薪。彼无体故。

复次毘世师言。有不见相极微之火。有业及业用。二法差别。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故颂遣言。

 火不馀处来

论者言。今此何因业用和合。以差别因性所生故。若有分位业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处各各差别。汝先说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业无依故。亦非起时。若合若离差别因性业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离所起时别有对待因性可得。生时如是果体作用。此中亦非先无差别。亦非法差别因。中间一分无体。亦非中间一分而得和合。于差别中若有一分和合。即俱时分位所作相违。亦无坏其业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计灭有所得。即彼物体还复堕于差别法中。是故当知。火不从彼馀处而来。亦无如是自差别所作一分有体和合。云何于彼差别不差别中。计着多性。又一分中亦有所着。又于无分位中着火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应思择。如前已说。次下颂言。

 薪中亦无火

释曰。离火亦无差别因性。彼火因果无异性火故。此应思择。又复能取发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无别异性薪从馀处而来至火。亦非无火。故下颂言。

 馀法亦复然  如去来品说

释曰。若或无薪。云何得有能烧所烧。若有所烧时。非无能烧。亦无能烧中有能烧发起。若有能烧时。非无所烧。是故无能烧所烧亦非相离。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九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淨等奉 诏译

观薪火品第十之馀

复次颂言。

 即薪而无火

释曰。遣一性故。

 异薪亦无火

释曰。薪火二法遣异性故。

 火中亦无薪  薪中亦无火

释曰。总遣异性故。此中薪火二法。一性异性俱不可见。如瓶非木。又如水中莲花。异性不成故。是故胜义谛中。薪火二法非相因有。而彼二法毕竟空故。

复次颂言。

 如说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

释曰。一性异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复次颂言。

 馀诸法皆同

释曰。彼能取所取。非作者作业一性可着。亦非异性所取。离亦不生。若异性所取。即互不到。不到即不烧。不烧即不灭。不灭即是常。若法常住。彼即互相因待不成。若成不成二法。相因毕竟无体。若人计火从馀方来。有其能取及所取者。此义不成。故下颂言。

 及彼瓶衣等

释曰。彼瓶衣等因果二法。同生不同。生能相所相。彼等所成。如非泥团即是其瓶。彼瓶果法有作用故。亦非异瓶别有果法作用所成。非彼二法互相因待。若成不成相因无体。此如是故。馀处随应所说亦然。若胜义谛中无一异性。是故不应取着。

如有颂言。

 非受非不受  异复云何有
如能取所取  诸所说亦然

复次颂言。

 若人执有我  诸法有实性
各各差别说  彼不解佛法

观生死品第十一

复有人言。胜义谛中亦有生死。何以故。如佛所言。生死长远。众生愚迷不知正法。我欲令彼如理修行得尽生死。乃作是言。汝诸苾刍。应如是学。以此证知。胜义谛中有其生死。

论者言。如佛所说。皆是方便世俗施设。非胜义谛。亦非不有生死而说。长时有法可尽。彼生死者众生所受。若如理修行。即能尽彼生死有性。此中先说薪火二法能取所取彼等次第。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大牟尼所说  生死无先际

释曰。此义云何。所言生死者。即是无际。无际即无始。今此义者。无最上无先际。故言无际。又非有彼先际。故名无际。故下颂言。

 今此如是说  无先亦无后

释曰。先后义无体无自性故。如兔角等。应如是见。由如是故。中亦不可得说。非不有故。如兔角等。

复次颂言。

 若无有先后  中复云何有

释曰。生死无自性。彼云何有。故下颂言。

 是故此中无  先后共次第

释曰。此中应问。如所表示。无先后共。即次第不生。而何有众生受生老死。又云何修行。尽生死有性。此即不成。故颂答言。

 若使先有生  后有老死者
不老死有生

释曰。若不离老死而有生者。应不离老而有死邪。故下颂言。

 后老死非理

释曰。若或异法有所成者。譬如牛马。异体应可同生。云何生不有死。又何不死有生。若生老死先有体者。即彼本来有其生死。

复次颂言。

 若使后有生  先有老死者
彼所有老死  无生即无因

释曰。无因即无所依。无依即无生。无生即无相续有性。

复次颂言。

 无此生老死  亦无有先后
老死亦复然  亦应与生共

释曰。此义云何。若言生时有其死者。以彼生灭二法无同时性。又复无因二俱不生。彼无性故。若或同生。又生老死无相待因性。

复次颂言。

 若不生即无  先后共次第
云何戏论言  有生老死合

释曰。胜义谛中戏论不生故。

复次颂言。

 若诸法因果  能相及所相
所受及受者  真实义如是

释曰。能知所知等一切法。先后共次第皆不和合。若先有果后有其因。果即无因。此即因有相违。若先有因后无果者。即因果不和合。若因果二法同时有者。如是决定彼因果性亦复无体。若已生若未生。二法相因俱无体故。能相所相所说亦然。

复次颂言。

 非但说生死  先际不可得
诸法亦复然  先际不可得

观苦品第十二

复有人言。胜义谛中有彼诸蕴苦所成性。如佛所言。略说五取蕴。由苦所得故。

论者言。此等所说皆世俗谛。非胜义谛。何以故。此苦果故。此苦果者多种分别。

复次颂言。

 自作及他作  共作无因作

释曰。有一类人。欲令此苦各别繫属。故下颂言。

 彼等于诸果  所作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苦若自作者  即不从缘成

释曰。若自作者。而彼诸法皆自体所成。非同生性故。若离自体即无对待因性。亦非同生可有。故下颂言。

 以有此蕴故  有未来五蕴

释曰。缘所成故。此中若法缘所成性。即无自作。此遣法自相。又复亦非他作道理。

复次颂言。

 若有此五蕴  与未来蕴异
于此彼蕴中  应有他作苦

释曰。今此五蕴与未来五蕴诸有所作。非此二法互有他性。何以故。灭与未生二无性故。此中亦非苦能作苦。自作他作。云何可成。

复次颂言。

 若人自作苦  离苦何有人
云何自作中  离人而有苦

释曰。若复离蕴无所施设。彼复云何有苦可作。

复次颂言。

 若苦他人成  授与此人者
他亦名自作  离苦何有苦

释曰。此非离苦而复有苦。苦无异故。

复次颂言。

 若他人作苦  离他何有苦
亦非有作已  他能授于此

复次颂言。

 自作若不成  复何有他作
若他人作苦  即亦名自作

释曰。或有人言。若人自作苦。即非他所成。应有他作邪。对此异意。故下颂言。

 苦不名自作  亦非他人作
是故所作中  离苦人无体

释曰。今此如是。非有所作。亦非有苦。若以彼苦自作苦者。即自所作。道理相违。是故此说以无有人何有他作。彼无性故。若复他无自体。是中云何他能作苦。若人自体不生。即无所有。他体不生。即无他作。是故无有他能作苦。若或自他二法共作苦者。亦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有自他作  即有共作苦
今无自他共  无因亦非理

如有颂言。

 他相若自作  他相此无因
此若有自因  何有无因作

释曰。胜义谛中苦无体故。

复次颂言。

 非但说于苦  四种俱不有

释曰。此复云何。色等亦然。故下颂言。

 外诸法皆同  四种俱不有

释曰。色非自体作故。彼能作所作。若有若无。皆非所作。若有能作。即所作无体。无即非能作。云何无中计有我作。此即着于能作。亦非他法。成已复成色法作用。是中亦非他性可成。今此所说。若从缘生。彼即无有异法可得。亦非自他缘法不生。又一切法非无因故。由是胜义谛中。色等诸法体不可得。

观行品第十三

前品所说破色等蕴。此即亦有对治相违。何以故。如佛所言。诸苾刍。汝等应当如实了知。色是无常。乃至识法亦是无常。以此文证。有色等蕴。

论者言。此世俗谛增上所说。非胜义谛。故有颂言。

 若彼虚妄法  是世俗有为
无妄涅槃法  即是胜义谛

释曰。此虚妄者。是邪智境界。愚人不实。于虚诳法无分位中。计色有性。

复次颂言。

 彼虚妄法者  诸行妄取故

释曰。此即无所得相违。故下颂言。

 即彼虚妄法  是中何所取

释曰。无所有故。譬如兔角。虚妄之法而不和合。是故虚妄法者。虽有所说皆是虚妄。故佛世尊广为开示。普尽一切若根若随烦恼所知二障等法。皆悉是空。使令除断即彼空性离二边故。此中所说诸虚妄法。决定皆是世俗谛有。若虚妄法。于胜义谛中。如乾闼婆城。又或虚妄法者。虽复所说是中亦非妄法可有。故佛世尊诸有所说。悉无相违。若言诸法不有。即是证成自性空义。遣妄执故。

复次颂言。

 诸法无自性  见有异性故

释曰。若见有法变异之性。彼即无我。无我即无常。无常即不有。如是所说。是为虚妄。此法如是。故下颂言。

 无性法亦无  一切法空故

释曰。虽说诸法皆空。即彼诸法犹如空花。亦非有彼无自性法。又或无所成故。

复次颂言。

 若法无自性  法云何有异

释曰。若法有异。自性亦异。若彼诸法无自性者。即不和合。是故若见诸法各各自性有别异者。云何不说此为虚妄。故下颂言。

 若法有自性  亦复何有异

释曰。若其无者。即无法可有异性和合。计有性者。即堕过失。此复云何。

复次颂言。

 若诸法即异  无异法可有
现住法若异  后变异不成

释曰。若后异者。譬如老作老相。此即自比量相违。

或有人言。若不离自体有法可异者。乳应即成酪。若尔即有因一向过失。

复次颂言。

 若法即有异  乳应即成酪

释曰。亦非离彼滋味气势报体等法。乳即成酪。以缘性故。又复亦非异乳有酪。此即于第二时有一向过失。故下颂言。

 若或异于乳  云何得成酪

释曰。亦非异乳有酪可得。此即不堕一向过失。是故无有异法可见。有即虚妄。何以故。自性空故。胜义谛中。亦无少分不空之法对待空法而有所成。

复次颂言。

 若有不空法  即应有空法
无少不空法  何得有其空

释曰。因不成故。此中非有空法可说。今此如是证成。世尊所说空义。如其所说。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遣有故说空  令出离诸见
若或见有空  诸佛所不化

释曰。此即遣诸空执。诸佛世尊所说无疑。何况有异。若欲有其空者。此乃于法自性有所取着。此中亦非有性可取。应当捨离。若或于空有所取者。此即边执。彼有执者无异方便。应知此等佛所不化。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九

卷 01-05 卷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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