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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813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

6

卷第一

卷第二

卷第三

卷第四

卷第五

卷第

大正新脩大藏经

阿含部
本缘部
般若部
法华部
华严部
宝积部
涅槃部
大集部
经集部
密教部
律部
释经论部
毘昙部
中观部
瑜伽部
论集部
经疏部
律疏部
论疏部

诸宗部
史传部
事彙部
外教部
目录部
古逸部
疑似部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五

魏国西寺沙门法藏撰

不敬请法戒第六

初制意者。诸佛所师谓是法。菩萨理应敬人重法灭身求请。而反露踞傲轻慢人法。失道之甚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于失者不教诲。今则于得者不敬请也。

三释名者。轻人慢法名不敬请。戒防此失。亦功能立名。

四具缘者。四缘成犯。一实有大乘解行之人。二无别开缘。三故起慢心。四不供养不请法。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人者有三。一解行过己。是轨范师。傲而不敬请理应是重。二解行同己不请少轻。三劣己不请无犯。二约法亦三。准人可知。

七通塞者。重楼戒经云。若菩萨憍慢心故不咨问师不受师教得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痴。若大聪明多闻有智为调众生。若入定时也。

八释文者。文中三。初见胜人远来明制戒缘。二即起等明正为制戒。三若不尔等明故违结犯。初中大乘法师者。总举简异小乘故也。下别辨。同于大法。同见解胜。同行是行胜。入僧坊约出家菩萨。舍宅约在家。城邑约王等。二正制中二。初制约敬养人。二制启请法。前中迎送各礼约初后威仪也。日日三时约时分也。谓辰旦供养小食。斋时供养正食。余时供非时汤药等。故为三时也。三雨金等下约所用资具也。谓重法情深。于人极敬。良由末代说法之师替如来处故。令尊重极至供养。故摄论云。若人戒足虽羸劣。而能说法利多人。如佛世尊应供养受彼所说故相似。又谤佛经中。有人谤辨积法师即为谤佛。供养法师即为供养佛等。又如大法炬经法师品中广显。大乘法师令其敬养等。二常请下于法制请中。三时者。谓于一日初中后三时请法。随彼请时皆具威仪。褊袒礼等是身业也。请法之辞语业也。不生瞋心等意业也。今辨难办之供。情无患恼。身受难忍之苦。不生瞋心故也。如贤愚经第一卷。释迦过去作毘楞竭王。为求一偈身受千钉。又如雪山童子。为求半偈高岩舍命。如是等故云为法灭身等。三若不尔等违犯结罪可知。

不听经律戒第七

初制意者。但新学菩萨触事无知理。应执持经律四方求学以成道行。而反有诵不听。抱自无知不识持犯。故令戒行并皆亏失。退入邪小。为过既重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通请大法。今则别听毘尼。故须制也。

三释名者。化制二教别名经律。不能就师属耳飡受。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缘者亦具四缘。一是新学。二有讲法处。三无别开缘。四不往听受。故便犯。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人约法各三类轻重。准前可见。

七通塞者。亦准前戒可知。

八释文中三。初举胜缘。二是新学下对缘正制。三若不至下故违结犯。初中一切处者。通举一切俱是讲说经律之处。有讲毘尼经律者。举所讲法也。毘尼此云灭。谓身语意恶猛气炎炽。戒能防止故称名灭。谓此经律宣说毘尼故云毘尼经律。大宅舍者别显处也。讲法者重显法也。谓开释本文名之为讲。正制中二。先约法制。听谓应持经律往彼听受。二若山林下约处制。往令其受法。三若不至下故违结犯可知。

背正向邪戒第八

初制意者。菩萨理弃舍二乘受持大乘真实之法方名菩萨。而今乃弃大归小失其正行。乖理之极故须制也。故涅盘经云。菩萨怖二乘道。如惜命者怖畏舍身。大般若戒品云。若菩萨设殑伽沙劫受妙五欲。于菩萨戒犹不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为犯。如是等文广如彼说。

二次第者。前虽离慢懃学。而或心堕二乘故。次制令专习大乘也。

三释名者。心舍大乘故名背正。遵崇邪小故曰向邪。戒禁防此失故名为戒。

四具缘者。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想。三心背语非。四舍此受彼。故结犯。

五阙缘者。准前释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大乘有权教实教。约心背舍有疑心决心。约事懒堕愚痴故各有轻重。并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此戒一向不开。以诸菩萨无有暂时舍大乘故。若痴狂若数数习对治。烦恼力强暂起还忆一切不犯。

八释文者。于中三。先背正。二受邪。三结犯。初中情隔正理故云心背大乘。谓所说法真理名为常住。能说之教故称经律。又释。此大乘经律三世诸佛同说同行。更无改易故云常住经律也。语越真诠故云言非佛说。二而受持下受邪法中。先约人有二。或堕二乘地。或堕外道中。恶见下约邪法有二。或总拨一切佛所说法。此是外道恶见。或唯拨大乘不非小教。是二乘恶见也。一切禁戒亦二。或是外道乌鸡鹿狗戒等。或小乘乖大之戒。邪见亦二。或是外道不信因果。或是小乘不信法空等。上是所诠经律。是能诠邪教。三结犯可知。

不瞻病苦戒第九

初制意者。菩萨以大悲为体。拔苦为用。何容见病而不瞻救。故须制也。又若能禁心看病令其得差。即是绝命。故须制也。又如来大圣尚躬瞻病苦。况其余类而不瞻救。

二次第者。前背上胜法。今则舍下病苦。故次制也。又前则于法有背。今则于生不济。故次制。

三释名者。病之与苦邻死之厄。舍而不救实违慈行。立禁防止。亦功能受称。

四具缘者。一是病苦。二起彼想。三自无病等。四嫌心舍去。故结成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并无犯。阙第三缘中。若自少患即便舍去。应得小罪。若重无犯。阙第四缘中。有起嫌心不舍去起悲心而舍去。皆得小罪。如四分律云云。

轻重者。约境病苦有轻重。约心悲念有厚薄。约事在缘有急缓。皆犯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新差。若遣人者看。若与食与药。若彼自有人。若彼病已差。如是一切无犯。反上一切皆犯。更有余缘。准思可知。

八释文者有二。先举缘制行。二而菩萨下故违结犯。亦是先令作持后显止犯。前中亦二。初总举令行。二若父母下别辨戒行。前中亦二。初总显同佛。二挍量显胜。八福田者。有人云。一造旷路美井。二水路桥梁。三平治崄路。四孝事父母。五供养沙门。六供养病人。七救济危厄。八设无遮大会。未见出何圣教。有云。供养三宝为三。四父母。五师僧。六贫穷。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见教。贤愚经云。施五人得福无量。一知法人。二远行来人。三远去人。四饥饿人。五病人。足以三宝亦为八种。既言如佛无异。复言八中第一。明知非是后二种八。此应是初八之内方为第一也。二别显中。父母等别举亲位显其重相。理实通一切众生也。言诸根不具等。显其病相。如病既尔。苦恼亦然。皆令差脱。乃至身命亦不悋惜。如月上女割乳房以济产妇。如毘舍母割肱肉以供病比丘等。皆务令得济。不顾己命。是菩萨也。二而菩萨下故违结犯中。恶心害悲故云嗔恨。不至僧房者。约师僧弟子病处。城邑者。约父母等病处。旷野等者。通一切病苦处。见病不救者。正显违行。犯轻垢者。结示罪名之。

畜诸杀具戒第十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广聚法财利乐众生。反畜杀具乖于悲济。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防自身。不能济病。今就依报不畜非器。故次制也。

三释名者。杀具损命违害悲济。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缘者。一是杀具。二有彼想。三无别开缘。四故畜成犯。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所畜有多少胜劣。约心情有克漫。约事拟用不用单合皆轻重之义。准思可知也。

七通塞者。义准为护佛法及调伏众生畜应不犯。及从恶人乞得拟坏亦未坏无犯。反上一切随畜皆犯。是故菩萨见他畜劝令毁破。若劝不得。应乞应赎。犹亦不得。应以威逼等(检使)。要当令止。

八释文者有三。初制畜非器。二止内怨。三故违结犯。初中但多杀具类。略列十种。一刀是割截义。二杖是捶打义。三弓是送箭义。四箭是中害义。五鉾是伤判义。六斧是斫伐义。七鬪战具。谓甲弩等一切俱是鬪战之具。此上通害人及以畜生。八恶网是捕鱼捕鸟。九杀生之器通举坑型等。十总结。但是害具总不得畜故云一切不得畜也。二而菩萨下止内怨示行令修。于中但是发心行菩萨道者有杀父母怨。理无加报。故云菩萨等也。经云。以怨报怨。怨终叵尽。准有无怨怨乃息耳。是故不报。况复菩萨观一切众生。总无怨者。悉是悲境。俱是慈救。于曾有怨处。备起重心视如赤子。问若尔菩萨于自父母何成孝耶。答怨若未害。纵碎自身犹如微尘经无量劫。要当孝行以存护养。如其父母已被害讫。即是宿业。酬彼无益。更招大损怨怨不绝。如瑠璃玉害释种时。如来神力无如之何。此谓也。况余众生者。举重况轻也。约境举。父母重。余众生轻。约心。为父母酬罪得轻。为余人酬得罪重。三若故畜下违犯结罪可知。如是十戒结上十种。劝学令持。下六品等指广本。以彼六品之中有开有释。如彼应知。

通国入军戒第十一

自下第二十或之中。先明持犯。后结劝指广。前中十戒即为十段。

就初戒中。制意者。菩萨理应和诸违诤令息相害。而反通国使令相侵害为失之甚。故须制也。别说有三。一生讥嫌故。二乖和行故。三成相杀故。为过既重。理宜须制。

二次第者。前即防畜战杀之具。今则止彼身为战使。次辨也。

三释名者。为国使传言入军令鬪。戒防此失。故立其名。

四具缘者。一二国二军。二为利养及恶心。三传此言至彼所四彼闻已来害此。若据损命犯二罪。一望断命边犯杀戒。二身为军国使边犯此戒。

五阙缘者。若阙初缘。二国非怨计得方便罪不望杀边。二若不为利但有恶心。若无恶心但为利为名。皆犯。若总阙此缘得重方便。三若不传等总无犯。四彼若不相害亦犯重方便。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所传之言有极恶劣恶。约心。为名利及恶心。有单有双。约事。令他有想害不想害。皆有轻重。思之可知。

七通塞者。若以善心为调伏彼令其和穆。入军入国一切无犯。除上皆犯。更准思之。

八释文者亦三。初举过缘。二正制断。三违结犯。初中为得财利或得官位。或但有恶心酬昔怨故。通国使命者。身为国使。通致两头论鬪战事。或但在一处亦其图策令得相害。亦犯此。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军传言立期交阵令多人命断。故云杀无量众生也。二而菩萨下正制断中先举轻。暂入军中犹不开许。况作国贼令兹鬪战。三若故下违结犯。可知也。

伤慈贩卖戒第十二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慈济群品。乃而反贩卖人畜四具自资。内违慈行外招讥谤。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虽止为国贼。犹恐劫掠良贱。故须制也。

三释名者。卖盛死具所以伤慈。贩人及畜复违济救。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缘者。一是正境。自有四种。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具。二随起彼想。三正买卖。四事成便犯。

五阙缘者。初二随阙各无犯。后二随阙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卖良人最重。贩奴婢应次。六畜应轻。死具最轻。约心。有耎中上分轻重。约事。为求多利卖。与恶人令极苦等。理应最重。反此是轻。可知也。

七通塞者。若为三宝要藉。若为利生若为调伏直买卖。一切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又三。初举过。二正制。三结犯。初中四句。一贩卖良人类。二贩奴婢。三六畜者。周礼云。牛马犬羊豕鸡为六也。理实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贩卖。今但言盛死之具。即棺椁轜车之类。一切皆犯。以是旃多罗业故。二尚不下正制。自他俱不应作。但菩萨二利中利他为最故举自况他也。三若故作下违结犯。

无根谤人戒第十三

初制意者。一为欲护前说谤毁等三重戒故。二为离恼乱诸好人故。三为护佛法离丑恶故。实尚不说。况起谤耶。四为离自招重业过故。

二次第者。前于下位不轻。今于上人不谤故也。

三释名者。无根谤人是违理之极。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缘者。一实是好人。二知是无事。三故起恶心。四发言谤黩。明了便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犯说过戒。阙后二缘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轻重者亦三。初约境有三品。一和尚诸师。二有德尊者。三同位善人。二约心亦有三品。耎中上不同。三约法。虽俱成乖然各有轻重。准可知耳。

通塞者。除痴犯乱及地上菩萨逆行。余一切皆犯也。

八释文者又三。一举所制之过。二明须制所由。三违制结犯。初中以恶心者。明起之因。谓三毒盛兴违理损物。故云恶心。言无事谤他者。明违境成谤。谓无三根恶事。言良人等者。明所谤之人。良善是同位人。法师及师僧是己所尊位。国王及贵人是世所尊。共是所应赞叹之位。岂容有谤。言犯七逆十重者。明所谤之罪。理实轻垢亦应有犯。文中就重故也。二父母下明须制所由。中父母等亦是所谤数。孝心者。于师父等尊从人处。应生孝顺心。于等及下生慈悲。设不生此心。犹有罪失。况起恶等。三而反更下故违结犯。可知。

放火损烧戒第十四

初制意者。诫烧山野为护杀罪。制焚屋宅为防盗戒。放火损烧讥谤极弊。理非菩萨利生所宜。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即不谤于人。今则不损依报。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执火焚烧非理损物。戒防此失。故立斯名。

四具缘者。一对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恶心。四以火烧之。故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各皆无犯。阙后二缘各得方便。

六轻重者亦三。约罪有三。若烧损生命及损他物皆实犯重。就故以火烧山屋等物。非菩萨所应。故结轻垢。约损命损财各有多少。放火招讥随其浅深皆有轻重。约心有耎中上差别。约事招讥亦三品不同。各有轻重。可知。

七通塞者。文中约山野。从四月至九月烧犯。余时不犯。同律中露地燃火戒云云 约烧屋等一切皆犯。五分律烧野不犯重。此似同彼捡。

八释文亦三。初举所离之过。二正制不听。三故违结犯。初中一以恶心者。简却慈心救物。二故放火者。简于错误也。三烧山林等者。正明处烧成损。于中二。先烧山等是损无主物。四月等约时辨定。约损生命。二若烧他人等是有主物。一烧他室宅。二城邑。三僧坊。四田木。五鬼神物。六官物。第二一切有主物下正制不听。若故下故违结犯。共可知也。

法化违宗戒第十五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以菩萨乘授与众生令得究竟饶益。反以二乘小法用以化人。违理违愿。故须结戒经云。若以小乘化。我则堕悭贪。此事为不可。此之谓也。

二次第者。前则遮其外损。今则护其内益。故次明也。

释名者。以法化生理宜以大。违本所宗授以小乘。戒防此失。故立斯号。

四具缘者。一对前人。二以恶心。三教异论。四彼领受即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各总无犯。阙后二缘各得方便罪。

六轻重者。约境前人有利钝不同。谓利根授邪法令失大益。或能谤毁大乘。钝根反上。故有轻重。若约心。有瞋心姤心等。诸恶亦有耎中上差别。若约事。损益有多少。皆有轻重。单双一合可准知耳。

七通塞者。若以好心教令广知不令味着。理应不犯。又若欲为破邪小执令解知彼宗意。亦不犯。又若彼根是小乘法器。先授小法拟后渐引令入大乘。此亦无犯。又若误等一切无犯。如瑜伽戒品。反上一切皆犯。

八释文中二。先明顺理应行。二明违教结犯。前中先举所教之人。虽通一切略论四种。一内众。谓佛弟子。二外众。谓诸外道。三俗眷。谓六亲。四法侣。谓善知识。下明所教之法有三种。一教教法。谓大乘经律。二教理法。谓教解义理。三教行法。谓使发菩提心等。即授教令解。依解起行。是其意也。于中发心者。是位前信行法也。发十心者。是前十发趣当十住位也。长养心者。是前十长养当十行位。金刚心者。是前十金刚当十回向。略不论十地。此释同前文。又释。发菩提心发十心是地前位。长养心是地上行。金刚心是十地满等觉位中金刚心也。一一解其法用者。令解地位顺行所依渐次分齐不令杂乱。拟后修行知其趣向。不尔云何得到佛果。菩萨之理应以此成佛之法授与众生。是其常业。二而菩萨下违教结犯。中恶心嗔心者。是犯戒心。教他等者。明犯戒事。大集经云。劝学小乘是魔业也。况外道邪论耳。结犯可知。

惜法规利戒第十六

初制意者。新学求法。理宜为说。如乖此躅。为失至重。故须制也。略由三意。一为护前悭法重罪。二为欲摄护新学法器令正行有依。三为护正法传灯不绝。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于诸人不教为失。今于求者不施为失。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匿正法求财利。戒防此失。故以立此名。

四真缘者有六缘。一有来求人。二自解法。三无开缘。四规别利。五倒说。六前人领受即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缘犯前戒。次阙第二得重方便。以自不应无所知故。次阙第三缘不犯。次阙第四亦重方便。以虽不求利倒说为重。次阙第五得轻方便。以虽别求利然说不颠倒。次阙第六缘亦重方便。以前人虽不领言已彰显。

第六轻重者。约求法之人情有厚薄。就所规利养复有深浅。据所说法倒错多少。望于前人为损轻重。如是此等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第七通塞者。地持戒云。若菩萨众生求法往至其所欲得闻法。若菩萨嗔恨悭嫉不为说者。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懒惰懈怠犯非染污起。不犯者。外道求短。若重病若狂。若知不说令所彼调伏。若所修法未善通利。若知前人不能敬顺威仪不整。若彼钝根闻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闻已增长邪见。若闻已毁呰退没。若彼闻已向恶人说。

八释文者。此戒有三。初先制自学。二见后新学下令教后进。三而菩萨下正违结。初中言应好心先学等者。菩萨最初先学大乘中威仪法式拟自修行。及教后来新学菩萨。名为好心。简异小乘声闻威仪故云大乘威仪。谓行住坐卧若食若饮若语若默若出若入应作不应作皆有威仪法式。理应善解此等经律。不尔如何持菩萨戒。故制令先学。二令教后进中有二。先明新学来求。二应如法为说下明正教为说。于中亦二。先说苦行令坚其志。后说正法令增慧悟。前中亦二。初为说一切苦行者总标也。下别辨中。谓上供诸佛下济众生。于此二处不惜躯命。又以上为求法荷重恩故。下愍众生满悲愿故。又以出家重法不贵香华。要以身命而成供养。如喜见菩萨烧臂供养等。为众生中济饿虎等。如萨埵王子等及余无量诸菩萨等。并应当知。二后一一下为说正法中。谓无说苦行坚其志。已然后方乃为说真空内心观法次第令修。勿使非分作罪所作。谓善知此是初心所行。次入信位及三贤等诸位所行一一次第勿令倒错。闻慧开其心。思修令意解故。三而菩萨下违教结犯中。言为利者。明情别所求。应答不答者。问异答异。倒说经律者。不先为说苦行持戒。即说荡空毁其戒躯。令失正行。故云倒说。文字无前后者回前作后。回后作前。中置前后。前后置中。令乖义理故为失也。谤三宝说者。云此倒说是佛所说则为谤佛也。法实不尔。言法如是即为谤法。复云僧同此说亦是谤僧。结罪可知。

依官强乞戒第十七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谦卑益物殒命无违。而反曲恃官威非分侵害。乖理之甚。故以制之。别辨三意。一为护盗戒故。二恐乖自利违嫌卑行故。三恐乖利他失所化故。此三如次为三聚戒。

二次第者。前则顺理求法倒说成谤。今则非分恃威苟求名利。故次明也。

释名假威求利。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六缘成犯。一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三倚恃威势。四通恼他人。五求彼处求。六得彼处得。

五阙缘者。阙初缘有三义。一得重方便。以设不自为亦不得为众生非理求物故。二得轻方便。以设为饥饿众生亦不得逼他令其瞋心赈给。三有福无罪。以法假彼威治诸恶人为护正法。次阙第二缘有一罪。谓重方便。以虽亲近非故。然用彼威以成其失。次阙第三缘亦重方便。以虽不恃威。然恼他得利。次阙第四亦重方便。以虽不恼他。然以威得物。次阙第五缘得轻方便。以虽无求心。然以威得物。次阙第六缘得重方便。以虽不得物。然有求心等故。

第六轻重者。约得物边犯初篇重戒。就恃威恼他边犯此轻垢。于此罪中轻重有十。一约所窥名利有深有浅。二约所附之官有尊有卑。三约所用威势有厚有薄。四约所恼之苦有轻有重。五约能恼之情有克有慢。六所得名利有多有少。七合说上六有俱轻俱重。八或重多轻少。九或轻多重少。十或轻重齐等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第七通塞者。若以善心恃威夺贼物。以还本主三宝众生。又若为救菩提心人命梵行等难。又若因此令人发菩提心住菩萨戒。又若一作令无量众生舍恶住善。准应无犯。反上犯之。

第八释文者。此中有四。一自行非。二教他作。三无对治。四结罪名。初中有五。一明所为。谓自为者简他也。以为众生非正犯。饮食资身等。钱为受用等。财为贮畜等。此为利养总结多类。美名善誉。谓利养内资美名外振。凡愚所贪殒命难舍。害善本犹色绳等。二明所亲近。谓有四位。一国王。二王子。三大臣。谓知军国等。四有官。谓余官位。皆有威势故也。若亲附彼威失自正行。是故大小乘经并皆殷懃不许行人而亲近之。三明所恃威。谓恃托彼威高举其心陵蔑他等。故云恃作形势也。四正成逼恼亦有四种。一逼恼乞索。二打拍令苦。三非分牵挽。四横取钱物。皆是侵恼众生令其厌背。自负深愆失他善品。五广求所求。此有三种。一是利皆求名一切求。二恼他取物名为恶求。三求无厌足名曰多求。二教他求者非直自行乖失。亦乃教他同犯。二利俱乖。为失至甚也。三无对治者。谓慈心益物孝心益生。俱翻前失。然无此治故云都无慈心等也。四犯轻罪者。结示罪名也。

无知为师戒第十八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内自成德以示众生。乖失兹躅故须制也。别说亦有三种。一覆自无知作为师范。欺诳失故。二不闲文义。失善品故。三诈为他师无实引导。不利益故。此三如次亦为三聚。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强威逼夺。今则诈为授法。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隐自无知诈为师范。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成犯。一性非闇钝。二惰不习学。三隐愚诈智。四为师授戒。故以为犯。

五阙缘者。于此四缘次第各阙。并得轻方便罪。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谓实无知诈言能解。此犯初篇妄语罪也。今取乖失引导令法犯不传。故结此罪。于中有六。一根有利钝。二学有懃情。三覆有深浅。四师有大小。五四俱有轻重。六相合互多小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性闇钝懃学未成。若不隐无知。若便无人为师。如此所作一切准应无犯。反上皆犯。

第八释文者亦四。一举正应修。二无知诈解。三无解为师。四结示罪名。初中二。先应诵文。后令解义前中且举大纲。令六时诵持。理实一切时皆须诵。然于六时不得有阙。次解义者。谓善解持犯等义及真理等义。故云义理。复解成佛之因。故云佛性。略有三种。一自性住佛性。二引出佛性。三至得果佛性。具释如佛性论等。皆应具解。二而菩萨下明无知诈解。辨无知言不解一句等者。依梵本。八字成四句。四句为一颂。制戒所由为因缘。又持犯所由亦名因缘。又受戒有因有缘。随戒亦有因有缘。皆须善解。方堪为师。次诈言解者。隐自无知诈言能解。虚诳他人盗善声誉。下显其失。谓失自实利则为自欺。他无禀益复是欺他。两利俱失。情恒安忍为患至重。三一一下明无解为师。谓于一切行法一一不解。则实无所解辄为师范。非直师资两位欺诳自他。亦令如来法花遏绝流通。此灭法之愆。为失尤重故。下第四结示罪名可知。

鬪谤欺贤戒第十九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称扬赞美菩萨行人。令善誉远彰黎元仿习。而反恶心谤黩诤毁善增恶。为失既重。故制兹戒。别说亦三。谓恶不止。善不增。乖所犯。并准可知。

二次第者。前自无知。今欺有德故也。

三释名者。遘谤令鬪欺蔑贤良。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五缘。一内有恶心。二见戒行人。三谤以恶言。四传遘两头。五造恶令鬪。故成犯也。

五阙缘者。阙初缘得轻方便。以无恶心故。余阙皆得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亦有十义。一心通三性。二境有持犯。三谤有深浅。四传有达不达。五鬪有多少。六俱厚俱薄也。七厚多薄少。八薄多厚少。九厚薄等。十不等皆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错误狂着鬼。若治罪人准应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有三。初恶见净境。二阙成愆。三故为犯。初中以破坏心诽谤心妬胜心故云恶心也。见持戒比丘是不犯轻重戒也。手执香等是行道威仪。二而鬪遘下鬪谤成愆。谓鬪诤结遘令两头违诤。恶心陵彼为欺。妄言说过为谤。谤此于彼。亦谤彼于此。两谤互传令鬪诤。因兹起恶。故云无恶不造也。三若故作下故为结罪可知。

不能救生戒第二十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殒命救生。而反见众生苦而无慈救。违行之甚。故须制也。别说亦三。谓增恶损善失救生也。

二次第者。前于贤欺谤。今则见苦不救也。

三释名者。内无慈心见苦不救。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一内无慈心。二见人杀生。三舍而不救。四令彼命断。故以成犯。

五阙缘者。阙初缘得重方便。以虽有慈心而不救故。阙第二缘有二义。一总无罪。以不见人杀无可救故。二得重方便。以见苦众生而不救故。阙第三缘亦有二义。一轻方便。以虽无慈心而不舍救故。二王力自在救不得故无罪也。阙第四缘得重方便。以命不断非由救故。余义准之。

六轻重者有六义。一约无慈心有厚薄。二约所救众生有尊卑。三约所作救行有力逮不逮。四约所救之苦有多少。五合说有纯轻纯重。六轻多重少。七重多轻少。并准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重病若无势力。徒自殒命终无有益。准应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于中三。先顺理应行放生。二救他杀害。三讲救先亡。初中三。谓标释结。一以慈心行放生业者是标也。二一切男子下释也。谓何以救生。而不杀者释有二义。一普亲观二平等观。前中先明一切男女皆我父母。辨定理实也。而杀食即杀我父母者。明违理不可也。问若尔杀生应得逆罪。答以隔生故非逆也。二亦杀我故身下明平等观。谓众生之身皆禀四大。然我故身亦曾揽此。是故彼我同一四大。故说害彼即害我故身。三故常行下总结常行也。二若见世人下救他杀害中。亦由上二种观理应救拔。况自慈心法应救生也。三常教化下明讲救先于中二。先总通标。谓讲说戒法令人识罪断恶修善以成救度。二别就先亡辨。讲福资熏令亡见佛。明所成益也。上来明违行结犯。上来略显十戒之相。结劝修学如灭罪品。下指彼品中一一广明。具如彼说。

无慈忍酬怨戒第二十一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忍行内宛慈悲外溢。而反瞋骂及打。为失至甚。故以制之。别显亦三。瞋怨不止。忍善不增。众生皆舍。既乖三聚。制此严科。

二次第者。前见苦不救。今则于怨起酬。并违正行故也。

三释名者。内无慈行外起酬怨。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一对怨境。二起瞋心。三动身口。四酬究竟。故成犯也。

五阙缘者。阙初缘犯初篇重戒。以于非怨境起瞋等故。阙第二缘得轻方便罪。以无瞋心余非重故。次阙第三缘得重方便。虽不起身口瞋等重故。次阙第四缘亦重方便。以事非究竟故。

六轻重者。怨境有深浅。起瞋有麁细。加行有增微。前人苦有多少。俱轻俱重绮互多少皆有轻重。并准应知。

七通塞者。若为治罚令悔。若为调伏令住善行。若自虽数对治而烦恼厚重不觉而起。准应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有五。一举过正制。二犯便违行。三举轻况重。四简道异俗。五故犯成愆。初中先于自怨亦二。谓瞋约意业。打据身业。语随二起。略而不举。若具应言以骂报骂。又以自身被杀自无现酬故。不言以杀报杀也。若杀父母下犯君亲怨亦二。谓亲约孝境。君约忠境。据孝据忠理应酬报。但为怨怨相酬。怨终不尽。唯有无怨。怨乃息耳。是故如来慈救制此严科。故云不得加报也。二杀生报生下明违理乖行。谓生犹命也。谓杀命还以命酬。故云杀生。报生非是以生报杀此违理也。不顺孝道者明乖行也。问俗礼之中君父之怨不报非孝。何故此中若报非孝耶。答道与俗反。俗据现在不说当来因果业报。今若重酬苦业滋多。令其君父沈沦永劫。何成孝道。况此怨等何必前生非己父母。今若杀彼岂成孝行。故云不顺孝道也。三尚不畜下明举轻况重。以畜奴婢身打口骂随起瞋恼。三业罪咎口业偏多。故云口罪无量。此举轻犹无量罪。下况重故云况作。七逆之罪理宜罪重无量难晚。四而出家简道异俗。于中虽在家出家二位同犯。然出家作此过失尤深。故别重举以舍俗亲缘修慈普济。而反为亲酬报。乖行至甚故五故作下明故违结犯可知。

慢人轻法戒第二十二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为四句而身受千钉。求半偈而高岩舍命。王身为罗剎之床。天衣作野干之坐。轻天王之胜位敬鬼畜为尊高者。莫不皆是重法为先也。华严云。菩萨摩诃萨为求法故。为法难得故。能施法者作如是言。若能投身七仞火坑。当与汝法。菩萨闻此欢喜无量作是思惟。我为法故尚于阿毘地狱诸恶趣中受无量苦。况入人间微少火坑而得闻法。奇哉正法甚为易得。免于地狱无量楚毒。入小火坑而得闻法。汝但说法。我入火坑。如求善法王菩萨金刚思惟菩萨等。又云。若人为我说一句法。令我菩萨行得清净者。捉三千大千世界满中大火。我从梵天 捉身此火。不以为难。如是等。况乃故作轻人失法。为损至重。故须制也。别显亦三。一起慢增惑。二失法乖善。三教他陷误。坏三聚行故须制也。

二来意者。前则于怨起酬。今则于德不敬。又前于怨境增自惑业。今于有德慢失法益故也。

三释名者。于人起慢舍求正法。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四缘犯。一他卑有德。二自持起慢。三见彼生轻。四舍不求法。

五阙缘者。阙初缘轻方便。余三皆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前德有大小。自慢有厚薄。轻心有多少。舍法有深浅。如次及绮互皆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无力。若彼实无德似有德。若为调伏彼。若为调伏余众生。若慢惑猛利对治力弱。亦应不犯。若怠惰犯轻。反上皆重。

八释文者亦有五。一自实无知。二恃妄起慢。三轻舍有德。四立禁正制结犯。初中始出家者。创入道浅也。未有所解者。于大小乘并未习学。于菩萨学处触事无知。且举出家。理实在家亦同斯制也。二妄恃起慢中。妄恃十事而起十慢。一聪明慢。谓恃自聪明散动高举。二世智慢。谓恃有世智轻于深法。三高贵慢。谓恃曾任官。四耆年慢。谓恃己年长不知虚老。五大性慢。谓恃己剎利诸大姓等。六高门慢。谓恃己上代簪贵非卑。七解慢。谓恃解。世法或小乘外典。八福慢。谓恃己曾作诸大福利。九富慢。谓恃己富有诸财物等。十宝慢。谓恃己家有金等七宝以生于慢。于此十中摄为六慢三对。初二及七八是福慧一对。四及九十是身财一对。余三是家位一对。于此十中随持一种以成犯缘。未必一犯要具此十。故云或也。三而不咨下明轻舍有德。于中二。先总明轻舍。二其法师下别释法师。前中既新出家恃上诸慢。不咨问先学法师经律中义。致令修行触事无知。过五岁后更结无知罪。俗中学问尚至官僚。况出俗行人本以学业为务。三祇累劫无弃寸阴。今乃起慢舍求。何行成之有也。二别释法师中亦二。先显位卑。后辨德高。前中略举五事。一小姓。二年幼。三卑门。四贫穷。此并翻上十中四位应知。五诸根不具形残丑陋。二而实下辨德高中。实有德者明行德高胜。言一切经等者明智解深远也。四而新学下明立禁正制。谓观其所说不得观种姓者。于上五中略举一位。理实五事俱不得观。况菩萨受法于罗剎。诸天顶礼于野干。此岂可观种族耶。五而不来下明违制结犯。谓略举第一义。理实通问二谛。又释佛法望世法俱为第一义。又释世谛易知。真谛难了。故令问也。余文可知。

经新求学戒第二十三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入诸苦趣开导众生令发大心受菩萨戒。璎珞经云。若化一人令发心受菩萨戒者。胜造大千世界满中佛塔也。又华严云。为一众生故阿毘地狱中无量劫烧煮。心净如最胜。解云。菩萨尚应入苦狱而化众生。何容新学来求不好为答。亦增恶乖善。失于处犯。既违三聚。成过非小。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慢不求法。今则慢不说法。经云。菩萨求法不懈。说法无惜。此云也。又前明轻于先学。今则悔于后进。经云。不轻未学敬已学如佛。此谓也。

三释名者。于诸新学而不导引不善传授令法速灭。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五缘犯。一自解大乘。二新学来求。三倚恃势。四起轻等心。五不如法答。故犯也。

五阙缘者。初二随阙皆轻方便。后三随阙皆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自解有深浅。求者有殷慢。恃势有多少。起心有轻重。答问有是非。俱轻俱重或交络多少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病若无力。若不解。若彼慢法。若为调彼等。如前说皆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有二。先明受戒仪式。后若法师下明违行结犯。前中有受菩萨戒章。如别说。此文中有三。一自誓受。二从师受。三释自誓意。前中亦三。一初受戒时。谓佛在世时无自誓受故云灭后也。欲以者欲愿至诚求戒心也。好心者顺理净信菩提之心。此二为戒器故举之也。二于佛菩萨下明受戒事。言于佛菩萨像前者。谓表如在之想也。志发于里诚言立誓。弘愿自要口陈羯磨。应教相现名为得戒。羯磨文如别说。应教之相有三种。一心以表相。谓若我心虚妄实不能行诸菩萨所行者。愿佛菩萨莫与我戒。若实当与。以自知心实故则知得戒。二诸方有凉风起故知得戒也。三当七日下释得戒缘。先作七日法。谓入净道场忏悔障戒罪。好相者佛来摩顶等。具如经文。其障重之者乃至一年虽过一年不得好相终不得戒。此等忏悔仪亦如别说。若先受戒下明从师受。于中先标不须好相。二向以故征啧。云所受之戒既不二。何因好相有须不须。下释云。以是法师从上代来师师相授。今此戒法展转传来故不须好相。自誓不尔。自诵羯磨自既无戒。从谁而得。要从佛菩萨。佛菩萨处难了知故。要以好相表方乃得戒故须相也。三是以下结。谓但于师生重心受。既便得戒故不须相也。三若千里下释自誓意。若千里内有戒师。而轻彼不从受。虽自誓亦不得戒。释受戒竟。第二若法师下明违行结犯。于中五句。一倚自所解。二恃外高势。三新学来求。四内起三心。五不如法答。故结犯也。三心者。一轻忽前人。二嫉妬起嫌故云恶心。三憍慢陵物。于此三中随一成犯故也。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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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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